Section First: General Principles

Article 101

第101条 - 债权人可自行履行并要求债务人补偿费用。

Article 102

第102条 - 履行的特定条件可能是债务的不可分割部分。

Article 103

第103条 - 如两个债务人之一无偿债能力,债务由另一个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

Article 104

第104条 - 无偿债能力不意味着没有此类不负责任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

Article 105

第105条 - 四个债务人的债务与一个债务人的普通债务没有不同。

Article 106

第106条 - 如两个或以上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有债,每个都可单独被起诉。

Article 107

第107条 - 债权人可对任何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其所有权利。

Article 108

第108条 - 如一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债务,所有其他债务人从债务中解放。

Article 109

第109条 - 支付债务的债务人可根据其在债务中的份额向其他债务人追回费用。

Article 110

第110条 - 债权人的所有权利可转让给债务人,只要债务未终止。

Article 111

第111条 - 债权人可通过转让或书面协议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Article 112

第112条 - 权利的转让可以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给家庭成员或陌生人。

Article 113

第113条 - 如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有良好抗辩,可反对该转让。

Article 114

第114条 - 未经书面通知债务人的权利的提前转让是非法的。

Article 115

第115条 - 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能期望债权人的善待。

Article 116

第116条 - 当该法不明确规定时,法院有权评估损害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