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Second: Alternative Obligations

Article 54

第54条 - 当债务具有相同目的的多个不同表现(都是潜在的)时,存在连带债务。

Article 55

第55条 - 连带债务由与共同债务相关的规定管理。

Article 56

第56条 - 当债务具有相同目的的多个不同表现(其中只有一个必须执行)时,存在可选债务。

Article 57

第57条 - 选择通过对债权人的简单声明进行,除非行为另有规定。

Article 58

第58条 - 但是,当涉及租金、电费或利息等定期给付时,用一项给付替代另一项给付的选择权就不存在。

Article 59

第59条 - 在可选债务中,债务人不能选择使其不可能的或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表现。

Article 60

第60条 - 如果由于债务人的过错所有可选表现都变得不可能,债务人应对最有价值表现的价值负责。

Article 61

第61条 - 在可选债务中,债权人进行的共同费用或修缮计入债务人帐户。

Article 62

第62条 - 如果债务计息且选择有利于债务人,则直到选择时止所有可选表现都计息。

Article 63

第63条 - 如果债务计息且选择有利于债权人,则仅对选定的表现计息。

Article 64

第64条 - 混合债务是既有捐赠要素也有债务要素的债务。

Article 65

第65条 - 在有停止条件的债务中,除非条件成就,否则债务不变不成立。

Article 66

第66条 - 条件在发生时或当明显不会发生时完成。

Article 67

第67条 - 在事物性质内在的条件中,债务仅在条件成就时开始。

Article 68

第68条 - 在取决于债务人行为的条件中,债权人不能要求履行债务,除非债务人已取消条件。

Article 69

第69条 - 债权人可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在条件待定期间保护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