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Second: Obligations Involving Multiple Persons (Plurality of Creditors or Debtors)

Article 2

第2条:\n\n民事债务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可以强制执行的债务。\n\n自然债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履行不能要求,但其自愿履行具有与民事债务相同的价值,产生与民事债务相同的效力。

Article 3

第3条 - 在立法沉默的情况下,法官有权评估道德义务是否构成自然债务。\n\n不能有违反公共政策规则的自然债务。

Article 4

第4条 - 故意履行自然债务的行为不能重复;这不是一种慷慨行为,而是具有支付的性质。

Article 5

第5条 - 自然债务不因抵销而消灭。

Article 6

第6条 - 对自然债务的承认,即使是明确的,也不能将其转化为民事债务;这种转化只能通过更新而产生。

Article 7

第7条 - 自然债务在保持这一性质的同时,不能通过个人或实际担保的介入而得到担保。

Article 8

第8条 - 为履行自然债务而作出的承诺,在形式和实质上受有偿行为适用的规定约束。